最高院:与合同效力确认无法律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与合同效力的确认并无法律上
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无权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涉公司并非案涉《承包协议》的当事人,《承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亦不损害其利益,该合同效力的确认与之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无权诉请确认《承包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
《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235号】
争议焦点
与合同效力的确认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汇邦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汇邦公司主张确认质权是否存在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汇邦公司并非案涉《承包协议》的当事人,案涉《承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亦不损害汇邦公司利益,该合同效力的确认与汇邦公司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汇邦公司无权诉请确认《承包协议》无效。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为债权或者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唐伟请求确认《承包协议》无效的权利并不属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汇邦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规定。
最后,债权人汇邦公司为行使代位权请求确认债务人唐伟与其合同相对人恒森公司之间《承包协议》无效,将导致债务人与其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过多干涉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嫌疑。
来源:法门囚徒、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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